离婚有权利改孩子的姓名 , 但需要双方都同意 。一般而言 , 子女的姓名是经父母双方协商一致后确定的 , 因此孩子姓名的变更 , 也应由父母双方协商一致 。离婚之后 , 在没有经过对方同意的情况下 , 任何一方无权擅自更改孩子的姓名 。
法律依据:
《户口登记条例》第十八条
公民变更姓名 , 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 , 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二)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 , 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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