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感情不和而分居需要哪些条件

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的条件:
1、夫妻双方客观上处于分居状态 。
2、夫妻一方或双方主观上具有分居的愿望 。
3、分居的期间须满2年 。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
【因感情不和而分居需要哪些条件】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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