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 ,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 , 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 , 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
第五十二条 ,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 , 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 。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 , 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 , 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 , 除特殊情况外 , 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 。
第五十三条 , 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人民检察院起诉书、人民法院判决书 , 必须忠实于事实真象 。故意隐瞒事实真象的 , 应当追究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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