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被告人未被羁押的第一审刑事自诉案件 , 期限为六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 , 经本院院长批准 , 可以延长三个月 。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 ,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 , 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 , 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 。
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 , 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 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 , 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 , 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 , 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 , 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 , 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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