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和解的适用条件

刑事和解应该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犯罪嫌疑人(加害人)须认罪 。即需要作有罪答辩 。这是刑事和解程序的首要条件 , 也是双方疏通情感阻滞的渠道 , 如果犯罪嫌疑人不认罪 , 则无法进行和解 。
2、和解出于双方自愿 。一般而言 , 被害人自愿必不可少 , 但绝大多数情况下也要求加害人的自愿 。
3、刑事和解适用的案件条件 。有人认为 , 刑事和解应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进行 。也有人认为 , 刑事和解只能适用轻罪案件如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等案件 。学者认为 , 以上观点均过于保守 。刑事和解的范围可以进一步扩大 。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
下列公诉案件 ,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 , 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 , 被害人自愿和解的 , 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间纠纷引起 , 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 , 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刑事和解的适用条件】(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 , 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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