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学生|「普法」:女学生在景点坠亡 景区为何不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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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回顾

二、法律分析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高度危险物存放区域受到损害 , 管理人能够证明已经采取足够安全措施并尽到充分警示义务的 , 可以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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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的规定:“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游项目未履行告知、警示义务 , 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 , 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责任的 , 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旅游者未按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的要求提供与旅游活动相关的个人健康信息并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 或者不听从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的告知、警示 , 参加不适合自身条件的旅游活动 , 导致旅游过程中出现人身损害、财产损失 , 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责任的 ,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

法院依据上述法律规定认为 , 该景点沿途设有安全警示牌 , 在临崖观景台设有较高的护栏 , 作为开放式的户外景点对于旅游者已经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 。 在警方已排除他杀的情形下 , 结合刘某父母的陈词“刘某前患有轻度抑郁症、独自出行抛弃行李以及景区安全保障措置齐全等” , 推定刘某死亡系自身故意造成 , 判决驳回请求不无道理 。

三、事件反思
(1)“我弱我有理?”
有时候 , 我们的社会文化本身就在传播着“弱者的愤怒” , 因为我们的国家曾经历过那么多的战争和社会动荡 , 这些动荡打击到的是人生存需要里最基本的安全感 , 击毁的是人与人之间的基本信任 。 缺少安全体验的结果 , 就是视他人为敌人 。 这些创伤性影响不知需要几代人的努力才能代谢完 , 在这些创伤没有完成修复之前 , 愤怒可以带我们远离虚弱感、伤害感的折磨 , 但是这样的愤怒 , 并不能真的改善我们的生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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