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合同效力待定,是指合同成立以后,因存在不足以认定合同无效的瑕疵,致使合同不能产生法律效力 。在一段合理的时间内,合同效力暂不确定,由有追认权的当事人进行补正,或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进行撤消,再视具体情况确定合同是否有效,处于此阶段中的合同为效力待定的合同 。
效力待定的合同,只有在有追认权的当事人进行补正,或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进行撤销,再视具体情况确定合同是否有效,与合同相对方的意愿并无太大关系 。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 。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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