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夫妻债务的清偿 , 依据《财产分割意见》第17条规定: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 , 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 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 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 , 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
(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 , 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 , 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 , 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
(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
第18条规定: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房屋等财物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 , 为购置财物借款所负债务 , 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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