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四条
一、行政许可的条件:
符合《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五条条件
1、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2、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3、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
满足上述条件后,申请人向房地产交易管理所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 。随后,房地产交易管理所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材料上报县建设局 。最后,建设局进行审核和现场查勘,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准于许可的,于法定时间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许可证书,按此流程即可获得房地产预售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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