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消费者报杭州讯(采访人员郑铁峰)住酒店“12点退房,超过12点加收半天房费,超过18点加收1天房费”。这样的规定是否合理合法?近日,浙江嘉兴海宁市消保委斜桥分会就接到了消费者杨先生的投诉,称其在斜桥某宾馆定了一间房间,当日晚上6时入住,次日中午1点想退房的时候,宾馆方面称退房时已超过12点所以要加收半天的房费。消费者认为酒店未事先告知相关的收费标准,认为不合理遂进行投诉。
经斜桥消保分会工作人员进一步了解,发现该酒店大堂虽有明确公示每日房价的价目表,但未明确表明延时退房的收费标准,也未通过任何方式告知过杨先生。但另一方面,杨先生的退房时间确实客观上对酒店下午的房间安排和清洁工作产生了影响。最终经过斜桥所工作人员的耐心调解,酒店同意按照钟点房的价格对超时的部分进行收费,消费者也表示愿意接受。
据了解酒店12点退房制度虽然是国际惯例,之前也有许多酒店按照超过12点加收半天房费,成为了酒店行业的一种“潜规则”。采访人员在查询新版的中国旅游饭店业协会公布的《中国旅游饭店行业规范》中第三章第十条的规定时发现,已明确“饭店应在前厅显著位置明示客房价格和住宿时间结算方法,或者确认已将上述信息用适当方式告知客人”。同时,删去了原来“12点退房,超过12点加收半天房费,超过18点加收1天房费”的规定,故酒店用行业惯例进行反驳其实是缺乏相关依据的。
海宁市消保委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如在入住酒店时,酒店未事先告知,事后按国际惯例加收半天房费的情况,消费者可以向消协投诉,也可以通过法律诉讼途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 收费|超过12点退房加收半天房费?宾馆按行业惯例收费没依据】【来源:中国消费网_消协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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