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 , 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 , 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 , 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 , 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 , 按事实婚姻处理 。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 , 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 , 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 , 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
【事实婚姻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秒懂生活扩展阅读
- 左氏春秋谁写的
- 一起长大的玩具故事完整版 一起长大的玩具
- 余丽作品传媒 余丽
- 槐树花图片 槐树花
- 女人对男人失望的语录
- 护手霜一天涂几次
- 红海会消失的原因
- 旅行社|纳米布沙漠,一片半沙半海的古老沙漠尽显生态之美
- 难什难什么的成语
- 比喻家庭富裕的成语有哪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