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勇案给我们的启示 陆勇案

陆勇案属于法外开恩吗“抗癌药代购第1人”陆勇重获自由,这是法律应该的正义回归 。不过,回顾这一案件走过的大半年时光,值得注意的是,决定不起诉,这并非法外开恩
【陆勇案给我们的启示 陆勇案】在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上,全文公布了此案的不起诉决定书,我们可以看到,检察院最终依据的是《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也就是说,“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这属于“法定不起诉”,换言之,陆勇代购,或许存在其他违法行为,但并未达到刑法上的犯罪程度 。
进而可以说,此前人们本不需要呼吁“法外开恩”,反观结局,检察院倒是应该庆幸没酿成一桩冤假错案 。
要不然,错案终身追究制,办案人员可就麻烦大了 。不过,如果检方要“法外开恩”的话,完全可以依照刑诉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
但检方并没有援引此条,
所以,这不是法外开恩!
拓展资料
我们不是要纠缠于个案的是是非非,而在于,陆勇案最终不起诉,某种意义上,等于客观上宣布,类似只为救命而无利益所求的自利个人代购行为,走出了法律的模糊地带,从此,陆勇们可以光明正大地代购,而无入狱之忧 。
有了一个法律上的明确说法,这对于一个边缘群体无疑是福音 。不过,需要说明两点,一是,随着陆勇案的爆出,“格列卫”也进入了多地的医保名单,陆勇们或许不再依赖于“旁门左道” 。
二是,就像代购化妆品一样,海外代购药品也很常见,尤其是在网络上,可是,网络上的很多海外代购药品行为均是不合法的 。陆勇的安全,并不意味着海外代购药品行为的合法化 。
因为,陆勇与病友之间的自利互助和追求利润的海外药品代购有着本质的区别,法律仅仅认可“陆勇模式” 。
陆勇案属于法外开恩吗?警方逮捕
2006年,陆勇作为中国红十字基金会志愿者,与另一位北京志愿者,在韩国慢粒性白血病协会律师的陪同下,曾前往印度这家制药公司考察,以确认公司是否真的存在,这些药物在印度是不是“真药” 。
为方便给印度汇款,陆勇从网上买了3张信用卡,并将其中一张卡交给印度公司作为收款账户,另外两张因无法激活,被他丢弃 。
2013年8月下旬,湖南省沅江市公安局在查办一网络银行卡贩卖团伙时,将曾购买信用卡的陆勇抓获 。
根据湖南沅江市检察院的起诉书所载明,2012年至2013年8月期间,陆勇通过网络购买了3张银行卡 。印度制药公司与陆勇采用网上发邮件、QQ群联系客户等方式,在中国销售印度生产的抗癌药 。
按照我国法律,这些抗癌药哪怕的确有疗效、且的确是真药,但由于并未取得中国进口药品的销售许可,均会被认定为“假药” 。
案件审理
2014年3月19日,陆勇被取保候审 。7月21日,沅江市检察院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和销售假药罪对陆勇提起公诉 。
湖南沅江市法院原定于2014年11月28日开庭,他因身体不适、需住院检查,向法院提请延期 [5]。
网上追逃
2015年1月10日晚6点30分,陆勇和朋友一行3人飞抵北京后,准备接受媒体的采访 。陆勇在机场即被警方逮捕,被羁押在朝阳看守所 。“我们俩走着走着,发现陆勇没有跟上来,再一看他被警方带走了 。”1月13日晚,和陆勇同行的其中一名朋友告诉采访人员,机场警方带走陆勇的原因是“陆勇已被网上通缉” 。[6]
陆勇的律师张宇鹏告诉采访人员,他从北京警方了解到,发出逮捕令的是湖南省沅江市公安局,北京警方是协助抓获飞抵北京的陆勇 。陆勇被临时羁押在朝阳看守所,等待沅江警方将其押解回湖南 。陆勇家属并未收到来自沅江警方的相关通知 。[2]
审理结果
编辑 播报
病友求情
陆勇的300多名白血病病友联名写信,请求司法机关对他免予刑事处罚 [6]。
撤回起诉
2015年1月27日,沅江市检察院向法院请求撤回起诉,法院当天就对“撤回起诉”做出准许裁定 。
陆勇的代理律师张青松认为,陆勇购买信用卡的行为,有一定的违法性,但不构成犯罪,不应该承担刑事责任 。此外,他认为陆勇的“代购”行为未构成销售假药罪,而应属于购买假药的行为 。
按照法律规定,购买假药不属于犯罪行为 。根据我国《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规定,对于提起公诉的案件,发现不存在犯罪事实、情节显著轻微、证据不足等情形的,检察院可以撤回起诉 。[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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