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物权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因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产生的纠纷,要分析该纠纷产生的具体原因,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如因土地使用权转让、使用过程中出现纠纷,一般属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合同纠纷,可由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予以解决;如因土地征收补偿发生的纠纷,可向国土部门提出意见并由其处理,对处理意见不服的,依法提出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另外,涉及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异议纠纷,可由县级政府协调,协调不成,报省级政府裁决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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