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规定期限内的全部可支配收入或者纯收入,包括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个人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障性支出后的工资性收入、经营性纯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等现金和实物收入 。
家庭人均收入是指家庭收入除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数所得到的平均数 。
2.家庭财产是指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 。具体标准线由市民政局会同相关部门拟定,报市政府同意后适时公布 。
3.共同生活家庭成员:①配偶;②父母与未成年子女;③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④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下列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①连续三年以上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②在监狱、劳动教养场所内服刑及劳动教养的人员;③市政府民政部门根据本原则和有关程序认定的其他人员 。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和相关民政对象救助标准是什么?
答:1. 2019年7月1日起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每人每月640元提高到670元 。
2. 2019年7月1日起城镇三无人员供养标准从每人每月1660元提高到1795元 。其中:集中供养人员伙食费660元,其余为医疗费、衣被费、零用钱、生活用品购置费等;分散供养人员生活费1020元(打卡发放),镇级统筹775元 。
3. 2019年7月1日起农村五保供养标准从每人每月844元提高到925元 。其中:分散供养人员生活费670元(打卡发放),镇级统筹 255元;集中供养人员伙食费420元,医疗费220元,衣被费110元,丧葬费35元、零用钱60元,生活用品购置费80元 。
4. 2019年7月1日起孤儿集中供养标准从每人每月2100元提高到2200元(其中伙食费800元,其余为医疗费、衣被费、零用钱、生活用品购置费等);社会散居供养标准从每人每月1300元提高到1500元 。
5. 2019年7月1日起享受民政部门定期补助的60年代精减老职工生活补助标准城乡居民从每人每月640元提高到670元 。
6. 2019年7月1日起,城乡居民重残生活救助金标准与城乡居民低保标准同步提标,从每人每月640元提高到67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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