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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可视门铃应用的普及,由其引发的隐私权纠纷时有发生,近年江苏、上海等多地出现“可视门铃侵犯邻居隐私案” 。
江苏省无锡市中院发布的2020年度十大案例中,即有“安装可视门铃保安全 侵犯他人隐私不可为”一例 。
在这一案例中,家住无锡市梁溪区的吴某安装了可视门铃,邻居张某认为,这记录了家人出入房屋乃至屋内的情况,严重侵犯了个人隐私,于是起诉至法院 。
法官现场查看发现,吴某安装的可视门铃具有红外夜视、人脸身份识别、自动拍摄短视频推送客户端、人体传感器可感知门前动态、自动摄录、存储、上传网络等功能 。张某房屋与吴某房屋成“L”形布局结构,双方入户门最近距离仅156厘米 。张某出入家门需经过吴某门口,其进出房屋的规律、状态等信息均可被可视门铃记录,若张某家门敞开,其房屋内门口位置亦在监控及摄录范围内 。
法院认为,张某在其住宅内的活动以及进出住宅的信息属于隐私权保护的范围 。吴某安装可视门铃的行为已构成对张某隐私权的侵犯 。据此,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判决吴某拆除可视门铃,并删除相关影像资料 。吴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
无锡市中院在发布该典型案例时指出,虽然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并未明确禁止公民安装带有摄录、存储功能的门铃装置,但公民在安装上述装置前应尽到妥善的注意义务,考量安装的必要性,不得对公共利益和他人隐私造成影响 。
去年,上海一中院依法审结一起有关可视门铃的案件 。该案例中,在法官组织下,可视门铃安装者通过移动安装位置、进行遮挡等方式,避免侵犯对门邻居隐私 。
最终,法院认为,涉案门铃的可视范围有限,并不能记录邻居进出住宅的信息,对其可能产生的影响亦未超过合理的限度;在加装挡板后,门铃也不会对邻居的通行、安全等相邻权利造成妨害,故无需拆除 。
律师说法
安装可视门铃,建议先征得邻居同意
对于安装可视门铃侵犯邻居隐私的问题,北京紫乾律师事务所主任刘婉表示,《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四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这里的“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可视门铃能够摄录到的自然人的生物识别信息、住址、行踪信息等 。
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公民进出住宅的信息属于个人信息,同时与家庭和财产安全、私人生活习惯等高度关联,应视为隐私,受法律保护 。
“个人在家中安装可视门铃,负有不妨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义务 。”刘婉说,可视门铃是否应予以拆除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标准是对方是否对此有异议:如果对方觉得监视其进出踪迹,人员往来情况无关紧要,则无碍;如果对方感觉因安装摄像头使个人的行踪信息以及人员往来被掌握,感到被侵犯,那么还是拆除为宜 。
刘婉建议,若确实要安装可视门铃,建议先与邻居进行协商沟通,在征得对方同意后再安装,避免后期不必要的纠纷 。同时,建议安装者向邻居作出说明,录制信息会定期清理,不会向外扩散;同时做到录制内容及时清理,避免外泄 。
北京市同创律师事务所杨航胜律师也表示,市民为自身安全需要加强房屋安全防范措施,但措施须控制在合理范围及限度内,不能影响他人生活安宁及私人信息安全 。
(采访人员:罗晓静 沙雪良 陈超 马瑾倩 景如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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