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秋就此溺亡 , 她的家属得知之后痛不欲生 , 立即将旅游公司、景区管理委员会、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 向其索赔包括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失费在内的赔偿费用共计57万余元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 , 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 造成他人损害的 , 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所以景区管理方应当对景区内的游客和员工的人身安全作出保障 , 当管理方没有尽到应尽的责任和义务从而造成人员伤亡时 , 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进行侵权赔偿 。
由于该景区属于沿海景点 , 旅游项目和设施都在岸边 , 最大的危险就是海域 , 所以景区管理方早就已经对整片海域都进行了警示设置 , 设立了多个救生工具存放点 , 每一片海域附近都设置了醒目的警示牌 , “禁止下海游泳!”“水深危险!禁止下海!”等标语随处可见 , 已经尽到了应尽的责任 。
“她游泳溺亡 , 凭什么要我赔57万?”旅游公司不愿负责 , 因为作为一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 在这种满是警示标语的情况下还擅自闯进海中游泳 , 明知不可为而为之 , 景区管理方没有过错 , 曾秋和刘静两人应当为自己的行为买单 。
至于她们报名的这家旅游公司属于正规公司 , 各种营业执照以及证书全部完备 , 导游在旅行途中也多次提醒所有游客不能下海游泳 , 多次警示 , 已经尽到了职责 , 也不存在违规或者侵权的行为 。
曾秋的家属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是因为保险公司不愿意对她进行意外损失的赔偿 ,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保险公司的合作方是这家旅游公司 , 也就是说只有当这家旅游公司存在过失并且侵权时 , 保险公司才会对游客进行赔付 , 在旅游公司不存在任何过错的情况下 , 保险公司不会对游客进行赔付 。
至于公司
综合所有情况 , 法院驳回了曾秋家属的诉求 , 判定旅游公司、景区管理方、保险公司都不存在侵权行为 , 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侵权|“她游泳溺亡,凭什么要我赔57万?”家属起诉旅游公司,法院判了】
曾秋与刘静两人都已经是成年人 , 两人都受过一定的教育 , 两人之所以选择在5点多这个大家都在熟睡的时间点下海也是因为避免被人发现 , 这就已经足以说明她们一开始就知道自己的行为是不妥的 , 所以在事后强词夺理索要赔偿也是不体面的表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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