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到这里,其实保险在债务风险隔离上的效果,有点类似信托,就是把财产的控制权进行转移,来对抗未来可能出现的债务风险 。
而《纪要》只是对被执行人的保险可以被执行进行了具体的规定,并未影响到保险可以实现债务风险隔离的前提和条件 。
利好二:规定越细致对保险人来说越有利
有人可能会说,规定得越细对购买保险的投保人来说,不是越不好吗,根本就没有空子可以钻了啊 。
钻空子,才是不安全的,钻完空子就得提心吊胆,万一空子被发现了、被堵上了咋整?要担心自己的保险到底能不能隔离债务风险 。
我认为,买保险的初心就是买一个确定性,买的是心安和保证 。不忘初心嘛~而规定得越细致,我们就越可以按照规定和要求去操作,就越可以保证购买的保险能实现我们的意图 。
我们这里看个反面教材~上海之前,已经有江苏、北京、广东三个地市颁布了类似的文件,也都规定保险的利益可以被执行 。但是前几家又都没有规定很详细,比如江苏规定:人身保险产品财产性权益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或依照保险合同约定归属于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执行 。人身保险产品财产性权益包括依保险合同约定可领取的生存保险金、现金红利、退保可获得的现金价值(账户价值、未到期保费),依保险合同可确认但尚未完成支付的保险金,及其他权属明确的财产性权益 。
大家有没有发现,这里没有做任何的区分,只做了笼统的规定,只要是属于被执行人的保险利益,都可以被执行 。
现实中,被执行人的一些重疾险、意外险、医疗险也被执行了,而这些产品的现金价值很低,而保障性很高,人身属性强,一旦被强制执行了,被执行人就失去了所有保障,确实不应该执行 。
而上海本次就对重疾、意外、医疗等产品明确规定不做执行 。其实对于大家购买最基础的保障产品是很大的利好,至少明确了这些保障产品是不被执行的,一旦出现重疾、意外,还可以有保险的保障 。
利好三:倒逼保险从业人员越来越专业
现在是2省+2直辖市出台了明确的保险利益可执行规定,可以预见,随着国家法治的完善,未来一定会有更多的省份会出台相应的规定,或者最高院可能会出台全国的统一规定,以明确和规范保险利益的执行问题 。
所以,只有保险从业人员越来越专业,越来越懂保险的运用和设计以及背后蕴含的法理,才能为客户设计更切合自身实际需要的保险产品、保险架构 。才能真正实现保险的指定传承、稳定增值、债务风险隔离和婚姻家庭财产保全的法律功用 。
未来,只有更专业的保险人,才能活下去、活得好 。也只有一群更专业的人才能让保险这个行业更加欣欣向荣 。
那怎么才能更专业,哈哈,关注我,一起懂法懂保险,一起专业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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