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给别人钱需要注意什么?法官手把手教你避免这些坑( 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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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李四将张三诉至法院要求归还借款10万元,张三辩称自己只收到6万元,但并未提供相应证据,法院判决张三偿还李四借款10万元 。
法官提醒
借条是具备法律效力的债权凭证,为他人出具借条即是为他人设定债权,应谨慎为之 。借款人应待出借人实际支付借款本金后方可出具借条;如借款人出具借条后出借人未及时、足额支付借款,借款人应及时向出借人主张权利并保留相关证据;如出借人拒不支付借款本金,借款人应通过提起诉讼的方式撤销其向出借人出具的借条 。
011
公私不分
案例1: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三向李四借款100万元,双方协商确定借款期限为1年,年利率为12%,张三安排其公司财务人员为李四出具了借据,借据加盖公司印章 。李四认为甲公司是张三的公司,并未在意 。后甲公司因未履行其他法院的生效判决,被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
李四得知上述情况后,将甲公司及张三个人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共同还本付息 。张三辩称该笔借款的借款人是甲公司而非其个人,其不应承担责任 。因李四未能举证证明张三实际使用了借款,故驳回李四要求张三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 。
案例2: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三代表公司向李四借款100万元称用于公司周转,双方协商确定借款期限为1年,年利率为12%,张三以个人名义为李四出具借据,该款项亦转入张三个人账户 。李四认为甲公司是张三的公司,并未在意 。
后李四将甲公司、张三个人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共同还本付息 。甲公司辩称该笔借款的借款人是张三而非公司,公司亦未收到款项,其不应承担责任 。因李四未能举证证明张三将该款项用于了甲公司的经营,故驳回李四要求甲公司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 。
法官提醒
公司作为法人,以公司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有权对外代表公司从事民事法律行为,但其并不是公司本身 。在公司法定代表人个人借款却以公司名义出具借据,或公司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借款却以个人名义出具借据的情况下,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只能由出具借据的主体承担责任 。
出借人主张公司法定代表人个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或公司对其法定代表人个人债务承担责任的,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之规定,举证证明所借款项由法定代表人个人使用或用于企业生产经营 。在出借款项时,出借人应根据公司或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还款能力等因素,要求借款人以公司或公司法定代表人个人名义出具借据 。
012
代他人出具借据
张三与李四系好友,王五与李四系好友 。王五向李四借款,李四便介绍王五向张三借款 。因张三与王五并不相识,张三要求由李四代为出具借据,李四碍于情面同意了 。
后因王五未归还借款,张三将李四诉至法院 。李四辩称其只是代王五出具借据,借款实际由王五使用 。法院最终判决李四偿还借款 。
法官提醒
借条是具备法律效力的债权凭证,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出具借据的一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故出具借条应谨慎为之 。
我是借条↓↓

借给别人钱需要注意什么?法官手把手教你避免这些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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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标题表明了该条据的性质,既防止借条持有者在借条正文上方添加内容,也防止借条持有者将借条篡改为数页合同的最后一页 。
02 “为……”表明借款的目的,以免一旦发生诉讼后借款人提出该笔借款系赌债、分手费等抗辩 。
03 在民间借贷中,通常借条中写明“今借到多少元”即表示所借款项已经实际交付,但一旦发生纠纷,借款人提出虽然出具借条,但未实际收到款项的情况仍旧常见 。因此,采用“今收到出借的多少元”这种表述,更强调了款项已经实际交付 。
04 此处写明出借人姓名全名,应与身份证上的名字一致 。
05 出借人姓名后应附身份证号 。
06 “现金”表明出借的方式,如果是银行转账,应将表述修改为“银行转账”,并保留银行转账凭据 。
07 金额应写明币种,同时书写阿拉伯数字和大写数字,以免发生篡改数字行为而引发争议 。
08 借款期限必须明确,且要大写,以免产生争议 。
09 借款利率应明确为年利率或月利率,同时大写标明 。
10 到期未还后的利率是否和约定的借款期限内利率一直是常见的争议焦点,应在借条中明确略高于借期利率的逾期利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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