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律中性歧视妇女的婚律条款( 二 )


    宗姓不婚 。唐律:“诸尝为袒免亲之妻而嫁娶者 , 各杖一百;缌麻及舅甥妻 , 徒一年;小功以上 , 以奸论;妾各减二等;并离之 。”
    尊卑不婚 。在唐代以前 , 这方面比较乱 , 上一章也阐述了这方面的情况 , 而到了唐代 , 才对此列为禁条 , 唐律云:“外姻有服属而尊卑共为婚姻 , 及娶同母异父姊妹 , 若妻前夫之女者 , 亦各以奸论 。”
【唐律中性歧视妇女的婚律条款】    他种不婚 。异父同母兄弟姊妹 , 唐、明、清各律皆禁相婚 。
    奸逃不婚 。唐律云:“诸娶逃亡妇女为妻妾 , 知情者与同罪 , 至死者减一等 , 离之;即无夫 , 会恩免罪者不离 。”
    此外 , 对违时嫁娶也有处罚 。一是居尊亲丧不得嫁娶 , 唐以前就有此规定 , 而唐律更详之曰:“诸居父母丧……而嫁娶者徒三年 , 妾减三等 , 各离之;知而共为婚姻者 , 各减五等 , 不知者不坐 。若居期亲之丧而嫁娶者 , 杖一百 , 卑幼减二等 , 妾不坐 。”二是居配偶丧不得嫁娶 , 唐及以后各律居夫丧而嫁者与居父母丧而嫁之裁制同 , 且列为“十恶”中“不义”之一 , 视为不可赦宥者 。至于夫居妻丧而娶 , 应该怎样处罚 , 在法律中却查不到 , 而且 , 唐朝贞观元年二月四日诏中 , 谓“妻丧达制之后 , 起居服纪已除 , 并须申以婚媾 , 令颇为合” 。三是值帝王丧不得嫁娶 , 汉文帝以前 , 帝王死后每禁嫁娶 , 所以汉文帝遗诏曰:“其令天下吏民 , 令到出临三日 , 皆释服 , 无禁娶妇嫁女祀祠饮酒食肉 。”这是比较开明的规定 , 即禁嫁娶以三天为限 , 后世(包括唐代)多以此为则 。四是父母囚禁不得嫁娶 , 唐律云:“诸祖父母、父母被囚禁而嫁娶者 , 死罪徒一年半 , 流罪减一等 , 徒罪杖一百” , 处罚是很重的 。
 从这些有关婚姻、家庭与性的法律中 , 反映出当时统治者的利益和意志 , 反映出当时人和人的关系 , 包括男子和女子的关系 , 也反映出许多婚姻、家庭与性观念 。在法律条文的许多方面都反映出男女不平等 , 如在夫丧期间妻再嫁 , 那就不得了;而在妻丧期间夫再娶 , 法律上的处罚规定就找不到 。再如唐律规定 , 夫殴伤妻者 , 要比照凡人减等处刑;妻殴伤夫者 , 要比照凡人加等处刑 。——法律上就已肯定了这种不平等 , 而在实际生活中更不平等 , 达官贵人如果杀害妻妾婢奴 , 只不过是如同打死了一条狗 , 是无人过问的 。在阶级社会中法律实在是最能体现出社会的阶级性质的 。

秒懂生活扩展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