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山景区风景 华山景区风景图片( 八 )


景区建设、运营应当推广使用环保材料和运输工具,避免和减少对生态环境造成不利影响 。
对自然生态环境和自然景观有损害的旅游景点和设施,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整改、关闭或者拆除 。
第六十二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乡村旅游统一规划,合理布局 。
规划建设农家乐、民宿应当依托原有村落、自有房屋条件,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和乡村规划等相关规划要求 。
禁止在核心保护区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质灾害隐患点范围内开办农家乐、民宿,禁止占用耕地、林地、河道、公路用地及公路建筑控制区开办农家乐、民宿 。
农家乐、民宿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取得相关审批手续,对产生的生活垃圾、污水按照规定设置收集、处理装置,不得随意排放 。
第六十三条 在秦岭旅游景区游览线路以外或者没有道路通行的区域,组织开展穿越、登山等活动,组织者应当向参与者作出风险提示,事先依法经有关部门批准并向县级以上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
进入秦岭旅游的人员,应当遵守有关森林草原等法律法规、景区管理规定和游客文明行为规范,爱护旅游资源,提倡垃圾减量、垃圾自带,保护生态环境 。不得乱砍滥挖、非法捕鱼狩猎、非法野外使用明火、随意丢弃废弃物以及其他破坏秦岭生态环境的行为 。
第六十四条 乡村旅游经营集中的地方,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乡村旅游厕所、垃圾容器、垃圾集中处理场所等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对生活垃圾和污水统一处置 。
秦岭旅游景区、景点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公共卫生管理,对产生的生活垃圾实行分类收集、统一清运、集中处置;对产生的生活污水进行无害化处理,保证污水达标排放 。禁止随意弃置和排放生活垃圾、污水 。
秦岭旅游景区、景点应当优先使用清洁能源;旅游观光车及其他服务设施应当符合环境保护要求 。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六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农业农村、文化旅游、市场监督管理、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职责,做好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
第六十六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在上一级人民政府和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的协调和指导下,建立区域协作、信息共享、定期会商、预警应急、联合执法、交叉执法等机制,共同做好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工作 。
设区的市、县(市、区)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应当适时组织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开展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监督检查和专项整治 。
根据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需要,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建立综合执法机构,也可以由县级行政执法部门在乡(镇)派驻执法人员组成联合执法机构,或者依法委托有关保护管理机构进行执法 。
第六十七条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区域网格化管理体系,落实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责任 。村(居)民委员会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协助配合当地人民政府做好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
省测绘地理信息部门应当为网格化管理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 。
第六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及生态环境、自然资源、水利、林业、农业农村、气象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机构依法做好水、大气、土壤、气候、森林、野生动物等生态环境要素和自然灾害的监测工作,定期发布环境质量状况和自然灾害预测、预报、预警信息,编制自然灾害、环境污染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
发生自然灾害、环境污染等突发事件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单位应当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组织抢险救灾,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做好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
因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或者防灾避险、抢险救灾需要,确需对秦岭相关区域采取封闭措施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采取临时封闭措施,除紧急情况外,应当提前三日向社会公布 。
第六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对所属有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的内容,实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度 。
第七十条 对秦岭生态环境质量状况持续下降或者未完成秦岭生态环境质量状况改善目标的地区,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约谈有关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 。约谈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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