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不能自行立户且无迁入家庭户和单位集体户条件的 , 可迁入户籍所在地派出所代管户 。
除符合以上条件外 , 还需遵循以下原则:
(1)一个地址只能立为一户 , 未成年人不得单独立户;
(2)夫妻双方均是我市户口的 , 原则上应并户 , 除夫妻双方属各自单位集体户成员 , 或涉及分红不便并户的;但配偶为集体户或代管户成员的必须并户到该家庭户 。
(3)未成年人应与本市户口监护人同户;
(4)申请人户口簿登记信息(包括姓名、曾用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公民身份号码)不完善或不真实的 , 应先行申请信息变更后再办理市内迁移 。
二、办理流程
(一)立户的办理程序:
1、申请人及产权人根据个人情况携带相关材料到拟迁入地派出所户政窗口办理 。
2、在本人房产立户 , 配偶或成年子女可代为办理;迁入亲友房产立户 , 所有产权人和申请人应一并到场 , 其中迁入父母或成年子女房产立户 , 因特殊情况父母不能到场的 , 申请人须提供不动产权登记证和产权人身份证原件(核原件 , 不收复印件)、《同意在本人房产立户的声明》及父母子女关系证明材料到场办理 。
3、在非本人房产立户,对房屋产权的认定:在申请人亲友的房产立户 , 仅限在产权登记部门备案且已发放不动产权登记证的房产 。民警收取不动产权登记证复印件 , 经所有产权人书面声明同意并到场签署《同意在本人房产立户的声明》 。在他人房产立户后 , 变更户主需房屋产权人持产权登记证一起到场办理 。
(二)迁入家庭户的办理程序
1、预约后 , 申请人及户主根据个人情况携带相关材料到拟迁入地派出所户政窗口办理;
2、挂靠亲友家庭户 , 户主及申请人应到场 , 随迁人员不需到场;整户迁移 , 原户主和新户主应到场 , 原挂靠成员一并迁移不需到场 。父母或成年子女为户主 , 申请相互投靠 , 其中一方到场即可 , 还应收取亲属关系证明材料;
(三)迁入集体户的办理程序
申请人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到拟迁入地派出所办理 。个人申请的 , 本人应到场办理 , 随迁的直系亲属可不到场;本市大中专院校录取的新生户口迁移可由学校集体户管理员统一办理;整户迁移的 , 由单位集体户管理员办理 。
(四)迁入派出所代管户的办理程序
1、申请人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请 , 民警核查申请人房产及社保缴交等情况;
2、符合条件、材料齐全的 , 户籍民警当场办理 , 打印《常住人口登记表》 , 交申请人核对并签名 , 收缴原户口簿或在当事人页盖注销章 。
3、对代管户人员签发集体户口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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