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法第九章法律责任 旅游法第九章法律责任的内容( 九 )


第一百零七条 旅游经营者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和消防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
第一百零八条 对违反本法规定的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 。
第一百零九条 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
第一百一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十章 附则
第一百一十一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旅游经营者,是指旅行社、景区以及为旅游者提供交通、住宿、餐饮、购物、娱乐等服务的经营者 。
(二)景区,是指为旅游者提供游览服务、有明确的管理界限的场所或者区域 。
(三)包价旅游合同,是指旅行社预先安排行程,提供或者通过履行辅助人提供交通、住宿、餐饮、游览、导游或者领队等两项以上旅游服务,旅游者以总价支付旅游费用的合同 。
(四)组团社,是指与旅游者订立包价旅游合同的旅行社 。
(五)地接社,是指接受组团社委托,在目的地接待旅游者的旅行社 。
(六)履行辅助人,是指与旅行社存在合同关系,协助其履行包价旅游合同义务,实际提供相关服务的法人或者自然人 。
第一百一十二条 本法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
六、孝经第九章?曾子曰:“敢问圣人之德无以加于孝乎?”子曰:“天地之性,人为贵 。人之行,莫大于孝 。孝莫大于严父 。严父莫大于配天,则周公其人也 。昔者周公郊祀后稷以配天,宗祀文王于明堂,以配上帝 。是以四海之内,各以其职来祭 。
夫圣人之德,又何以加于孝乎?故亲生之膝下,以养父母日严 。圣人因严以教敬,因亲以教爱 。圣人之教不肃而成,其政不严而治,其所因者本也 。父子之道,天性也,君臣之义也 。父母生之,续莫大焉 。君亲临之,厚莫重焉 。故不爱其亲而爱他人者,谓之悖德;不敬其亲而敬他人者,谓之悖礼 。以顺则逆,民无则焉 。
不在于善,而皆在于凶德,虽得之,君子不贵也 。君子则不然,言思可道,行思可乐,德义可尊,作事可法,容止可观,进退可度,以临其民 。是以其民畏而爱之,则而象之 。故能成其德教,而行其政令 。《诗》云:‘淑人君子,其仪不忒 。’”
七、关于法律责任?第十九条用人单位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拒不向职工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导致职工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第二十条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 。用人单位未依法代扣代缴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用人单位限期代缴,并自欠缴之日起向用人单位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用人单位不得要求职工承担滞纳金 。
第二十一条用人单位因不可抗力造成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经省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批准后,可以暂缓缴纳一定期限的社会保险费,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暂缓缴费期间,免收滞纳金 。到期后,用人单位应当缴纳相应的社会保险费 。
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提供担保并与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签订缓缴协议的,免收缓缴期间的滞纳金 。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按照此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缓缴社会保险费期间,不影响其职工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
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未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职工本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处理 。
第二十五条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对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协议追究责任,情节严重的,可以解除与其签订的服务协议 。对有执业资格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建议授予其执业资格的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 。
第二十六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社会保险基金投资运营机构、开设社会保险基金专户的机构和专户管理银行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法情形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社会保险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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