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到这话 , 黄女士才看到沙滩周围每隔几米就有一个警示的标牌 , 提醒游客下水危险 。 然而 , 既到此处 , 自己也带了泳衣泳镜等物品 , 若是不去实在可惜 。
黄女士悄悄拉了拉张女士的手 , 二人交换了一个心照不宣的眼神 。 在第二天5点多 , 距离旅行社指定的集合时间还有3个小时左右时 , 黄女士穿好衣服 , 便和张女士一同下楼来到昨日的望见的海洋边 。
此时耀日正缓缓升起 , 碧波荡漾 , 璀璨的金光投射在海平面上 , 放眼望去 , 令人心旷神怡 , 好不惬意 。 黄女士也被眼前的美景惊呆了 , 她忙不迭将脚踏入冰凉的海水中 , 迫不及待地俯下身 , 慢慢向前游去 。
二人在海水里嬉戏打闹了一番 , 之前还对警示标语略有顾忌 , 如今却是将其抛之脑后 , 而悲剧也就在不经意间突然发生 。
就在黄女士继续向水中心游去时 , 她的脚踝突然一阵抽搐 , 顿时失力 , 黄女士心中一惊 , 原先的姿势刹时乱了起来 , 她的身体也因过深的水域而在挣扎中不断下沉 。 等到张女士听见呼救声连忙游过来时 , 黄女士已经沉没在海水里了 。
之后 , 在张女士的求救下 , 黄女士被紧急送往医院抢救 , 然而已经于事无补了 。 在此之后 , 其家属将旅行社告上法庭 , 认为其没有尽到安全告知义务 , 需要对黄女士的思维负责 , 不仅要退还本次旅行的全部费用 , 还需要赔偿57万元 。
在我国法律当中 , 只有构成侵权 , 行为人才需要对损害结果承担责任 。 而构成侵权的4个主要条件分别为:1、行为人从事了民事违法行为;2、造成了他人财产或人身损害的事实;3、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4、行为人主观上有故意或过失的过错 。
在本文中 ,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黄女士是在旅行社非带团游玩时间内私自出行下海 , 其行为并不在旅行合约签订的内容里 , 属于行为人自发的行为 。
同时 , 对于游客可能擅自下海的危险行为 , 景区内部在沙滩上立起多处警告 , 且旅行社负责人在事发前一天也对各位游客声明了需要注意的事项 , 其中就包括不要冒险游泳 , 可以视为他们已经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
而作为有自我意识和自我控制能力的黄女士 , 在明知下海可能会发生危险的情况下 , 仍然不听劝告将自身置于危险之境 , 其行为属于行为人自愿达成而非旅行社强行逼迫 。 在此之前 , 不管是将游客按照合同约定带到指定景点 , 还是事先告知游客景点存在危险 , 都属于正常经营应尽的义务 , 旅行社并未存在过错行为 , 不符合侵权的构成条件 。
最终 , 法院驳回了黄女士家属的全部诉讼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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