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成都一家人到三亚海滩游玩却误闯禁区,瞬间被夺走生命( 三 )



而大东海公司明知事发海域与景区相连 , 溺亡风险极大 , 却没有采取完全封闭隔离栅栏、派专人看守提醒管理等措施 , 而是以放任的态度处理 , 仅仅拉横幅、树警示牌 , 这对一个非常危险的事故多发区而言 , 提醒方式明显太常规 , 完全不匹配其风险度 , 因此大东海公司仍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
这桩纠纷案 , 一审和二审的结果不同 , 虽然认定事实没有什么异议 , 但一审法院将本案认定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 但实际上 , 杨春梅等家属主张大东海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 , 应对小孙等人溺水死亡事故承担赔偿责任 , 因此本案应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 。
不管是游客还是旅游经营者 , 在旅游活动中都受《旅游法》、《侵权责任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约束 , 《旅游法》第八十条规定 , 旅游经营者应当就旅游活动中的下列事项 , 以明示的方式事先向旅游者作出说明或者警示:
(一)正确使用相关设施、设备的方法;(二)必要的安全防范和应急措施 。

杨春梅等一行人从大东海广场进入大东海景区沙滩 , 随后一路往东走到军事景区的海域沙滩 , 在这段距离中 , 作为经营管理者的大东海公司已经设置了众多安全警示标识 , 提示下海危险 , 但他们依然没服从景区的管理 , 在自身水性不足的情况下下海嬉水 , 最终导致3人溺水身亡 , 对此次事故承担主要的80%责任 。
不过 , 大东海公司作为景区的经营管理者对游客应尽到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 , 明明知道与景区相连的军事禁区海域有极大暗流危险 , 却依然没有在隔离带派专人驻守劝告 , 或者设置完全足以拦住游客通行的安全隔离措施;
其在管理上存在明显瑕疵 , 没有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 , 也需要承担20%的次要责任 。
经法院审理 , 大东海公司赔偿易勇刚家人14.25万 , 赔偿溺亡的小孙、小鞠家人11.36万 。
这是一桩彻头彻尾的悲剧 , 景区和游客都有责任 , 即使责任能分得清楚 , 已逝去的生命也无法挽回 , 人生总是充满了意外 , 我们能做的只有珍惜生命 , 远离潜在的风险 , 在日常出行活动中尽可能保障自己和他人的安全 , 避免这样原本不应该发生的悲剧继续出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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