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执照|上海外滩W酒店违法发广告被罚 业主方为金光集团旗下( 二 )


(一)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
(二)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
(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四)损害国家的尊严或者利益,泄露国家秘密;
(五)妨碍社会安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六)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泄露个人隐私;
(七)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
(八)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
(九)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
(十)妨碍环境、自然资源或者文化遗产保护;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一)发布有本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禁止情形的广告的;
(二)违反本法第十五条规定发布处方药广告、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广告、戒毒治疗的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广告的;
(三)违反本法第二十条规定,发布声称全部或者部分替代母乳的婴儿乳制品、饮料和其他食品广告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发布烟草广告的;
(五)违反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利用广告推销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或者禁止发布广告的商品或者服务的;
(六)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在针对未成年人的大众传播媒介上发布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酒类、美容广告,以及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游戏广告的。
以下为原文:
上海市虹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市监虹处〔2022〕092021000616号
当事人名称:上海达洛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9MA1G54NX8W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旅顺路66号
法定代表人:翟京丽
2021年7月14日我局对当事人涉嫌广告违法的行为依法立案调查。调查期间进行了现场检查、询问调查,提取了相关书证等证据。
经调查查明:当事人系上海外滩W酒店的经营主体,该酒店的运营管理方为XX集团。
当事人与浙江飞猪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之间并无直接费用结算关系,且与酒店运营管理方 XX 集团的费用结算中并无广告费用明细,故广告费用无法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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