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上海外滩W酒店违法发广告被罚 业主方为金光集团旗下( 三 )


当事人与浙江飞猪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之间并无直接费用结算关系,且与酒店运营管理方 XX 集团的费用结算中并无广告费用明细,故广告费用无法计算。
上述事实有对当事人的现场笔录、对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的询问笔录,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经当事人确认的含有上述广告宣传内容的截图打印件、当事人提供的当事人与浙江飞猪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联系沟通涉案广告内容的邮件打印件等证据证明。
我局于2022年1月5日依法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沪市监虹听告〔2021〕092021000616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也未要求听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七项“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七)妨碍社会公共秩序 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一) 发布有本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禁止情形的广告的”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一、停止发布含有上述违法内容的广告;
二、罚款人民币贰拾万整。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当事人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上海市虹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上海外滩W酒店违法发广告被罚 业主方为金光集团旗下】2022年0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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