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法律拟制产生的亲属 。即基于某种法律行为或法律事实 。法律认可主体之间互为亲属,如因收养成立而发生的养父母与养子女 。因扶养关系而发生的继父母与继子女,均被我国法律确认为拟制血亲 。
第二,亲属有固定的身份和称谓 。亲属关系产生后,主体间的亲属身份和称谓一般是固定不变的,除依法律规定外,当事人不得随意变更和解除 。亲属间的身份和称谓,从其形成的原因和可否变更或解除的角度,可分为两种:
一是自然形成的亲属关系或者说因出生而形成亲属关系,属于绝对的永久性的亲属身份和称谓 。当事人无法变更;
二是基于婚姻或法律拟制而形成的亲属身份和称谓,属于相对的可变更的亲属身份和称谓 。也就是说,这些称谓可依法离婚或解除收养而终止 。但当事人不得随意自行解除 。
第三,法律确认一定范围的亲属相互之间具有权利义务关系 。正如恩格斯所说的:“父母、子女、兄弟、姊妹等称谓并不是简单的荣誉称号 。而是一种负有完全确定的 。异常郑重的相互义务的称呼 。这些义务的总和便构成这些民族的社会制度的实质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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