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重新计算羁押期限
重新计算羁押期限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六机关《规定》的规定,遇有下列情况不计入原有侦查羁押期限,即重新计算羁押期限:
1、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54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的,由公安机关决定,无需人民检察院批准,但须报人民检察院备案 。
2、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 。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
3、对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时间,不计入侦查羁押期限 。其他鉴定时间则应当计入羁押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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