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销管理条例第七条 直销管理条例( 二 )


直销管理条例第七条 直销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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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销管理条例自哪年起施行为规范直销行为,加强对直销活动的监管,防止欺诈,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制定本条例 。
通过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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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销管理条例》已经2005年8月10日国务院第101次常务会议通过 。[1]
2005年8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3号公布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改 。[2]
修订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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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直销管理条例》第十一条修改为:“直销企业有关本条例第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所列内容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程序报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批准 。[2]
条例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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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和变更
第三章 直销员的招募和培训
第四章 直销活动
第五章 保证金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条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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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直销行为,加强对直销活动的监管,防止欺诈,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直销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
直销产品的范围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直销业的发展状况和消费者的需求确定、公布 。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直销,是指直销企业招募直销员,由直销员在固定营业场所之外直接向最终消费者(以下简称消费者)推销产品的经销方式 。
本条例所称直销企业,是指依照本条例规定经批准采取直销方式销售产品的企业 。
本条例所称直销员,是指在固定营业场所之外将产品直接推销给消费者的人员 。
第四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可以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成为以直销方式销售本企业生产的产品以及其母公司、控股公司生产产品的直销企业 。
直销企业可以依法取得贸易权和分销权 。
第五条 直销企业及其直销员从事直销活动,不得有欺骗、误导等宣传和推销行为 。
第六条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其职责分工和本条例规定
多层次直销合法吗?多层次直销模式不合法 。
《直销管理条例(草案)》与《禁止传销条例(草案)》10日上午经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 。直销专家认为,从草案的内容来看,此前争论较多的“多层次直销”未获开禁 。
单层次直销模式是产品从公司到直销员,由直销员把产品卖给最终顾客的模式 。多层次直销模式是产品从公司到经销商,再从经销商到销售代表,然后由销售代表把产品卖给最终顾客的模式 。两者最大的区别在于奖金比例 。多层次模式采用团队奖金比例,单层次模式采用推销员奖金比例 。
最新通过的《直销管理条例(草案)》指出:“直销企业只有在直销产品销售给消费者时才能计算并支付推销员的报酬,直销企业支付给推销员的佣金、奖金及其他经济利益只能来源于直销企业自身的经营收益,其总额不得超过其零售总额的30% 。”这一规定很明显是不允许多层次模式 。”
扩展资料:
《直销管理条例》是2005年8月10日国务院第101次常务会议通过的文件,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它是为规范直销行为,加强对直销活动的监管,防止欺诈,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而制定的本条例 。
新通过的《直销管理条例(草案)》把“直销”界定为“直销企业招募直销员,由直销员在固定营业场所之外直接向最终消费者推销产品的经销方式” 。“早前,《直销管理条例(草案)》一直用的是‘推销员’这一称谓 。”新版本对直销更多明确为“直接”,实际上就是只放开“单层次”模式 。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多层次直销未获准运营 直销市场可能重排座次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直销管理条例
在中国获得直销企业牌照需要什么条件在中国获得直销企业牌照需要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并有足够的注册资金等条件 。
根据《直销管理条例》第七条 申请成为直销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投资者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在提出申请前连续5年没有重大违法经营记录;外国投资者还应当有3年以上在中国境外从事直销活动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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